□本報記者潘從武
  本報通訊員劉曉媛
  王某在住院期間,留下遺書後請假外出,跳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水上樂園一湖中溺亡。據瞭解,王某生前患有抑鬱症,在一家醫院住院治療。經診斷,確定她為心境障礙、複發性抑鬱障礙,目前為中度發作。醫生對其長期醫囑為“一級護理”。
  2014年7月24日早上,王某向醫院請假,稱要外出吃東西。兩個多小時後,醫院突然接到派出所通知,發現王某溺亡在烏市水上樂園。之後在王某遺物中找到一張遺書,其中寫有“去跳水上樂園了”。事後,王某家屬將醫院告上法庭。
  近日,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審理後,認定醫院應承擔20%的賠償責任,賠償王某家屬3萬餘元。
  對於該案判決,法官解釋稱,醫院在為患者提供規範的診療服務的同時,具有為患者提供護理服務的義務,但該護理服務的義務是每小時巡視一次,而根據對家屬的告知,家屬應24小時陪護,如陪護有事離開,需告知護士。本案中,家屬明知病房是開放式的,在事發當日的前夜,患者並無家屬陪護,家屬在清晨也未及時趕到醫院陪護。
  因此,可以看出,醫院每小時巡視一次與家屬24小時陪護的義務相比,家屬未盡到陪護義務是造成死者溺亡的主要原因。據此,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。
  (原標題:抑鬱患者跳湖身亡家屬離崗承擔主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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